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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天使 发表于 2008-7-30 09:11

2万元房贷引起七年诉讼 法院四次判决结果仍未定论

2万元房贷引起了长年诉讼。七年间,法院四次判决,结果翻来覆去。虽然最终的赢家还没有定论,但诉讼背后留给人们沉重的疑问——
 [b] 转让 2万元贷款起纠纷
[/b]  昨日,汉川市委学校的职工朱世振拿出四份判决书,这是他为2万元打了四场官司的唯一“收获”。四份判决书记载了这场官司的七年艰难历程。
  1999年11月,李朝圣调任汉川市委党校副校长。当时,党校福利分房已经结束,单位为职工统一办理的住房贷款也接近尾声。因李朝圣未能赶上末班车,党校便为他在别处购买了一套住房,并让李朝圣享受房改待遇。因工资不高,李朝圣想办理住房贷款缓解买房压力,学校也多次出面与银行协商,但最终未能如愿。
  李朝圣遗憾自己没有赶上房屋贷款。学校职工朱世振便对他说:“我这次办理了2万元房屋贷款,现在不想要了。”李朝圣立即让朱世振将贷款转让给自己,朱世振欣然答应。二人打算通过银行,将贷款人由朱世振变更为李朝圣,但银行称程序太复杂,未予办理。二人遂商定,朱世振先以自己的名义从银行贷款2万元,然后转给李朝圣。月供由李朝圣支付。
  2000年6月,2万元贷款到达汉川市委党校财务科。当月22日,朱世振到财务科领取了2万元贷款转账支票,并将钱转至自己的账户。下午时,朱世振赶到银行取出2万元。
  “钱一取出,我就到李朝圣的办公室,将2万元现金交到他手中。”朱世振说,当时的情形他记忆犹新,“李朝圣数了钱,将钱锁到抽屉里,起身和我一起到财务科去交代扣款事宜。当时考虑到他是副校长,我是下属,就没有要他写收条。没想到竟闹到这种地步。”
  李朝圣与朱世振一同来到财务科,李朝圣对出纳熊凤林说:“以后就不再从朱世振的工资里扣房贷了,直接扣我的。”
  当年7月开始,党校财务科每月从李朝圣的工资中扣除602.2元偿还贷款。
  2001年7月,李朝圣装修房子急需钱,便打电话给熊凤林,询问自己贷款的2万元什么时候能领,如何领取。熊凤林觉得奇怪,对他说:“朱世振不是已经领了吗?”
  李朝圣遂找到朱世振,向他索要2万元贷款。“我不是已经给你了吗?”朱世振反问道。李朝圣坚决否认朱世振给了自己2万元。二人还找党校司机和工会主席作证,但谁也没有见过二人当面交钱。“我为这笔钱产生纠纷。考虑到都是同事,为了不影响工作,我调离党校前,一直没有追讨。”李朝圣说,他继续在为朱世振偿还贷款。
  5个月后,李朝圣调任汉川市司法局副局长。此时,他已被扣除17个月贷款10236元。李朝圣工资关系转走后,汉川市委党校无法再扣其工资还贷款,便接着从朱世振的工资中继续扣除。朱世振找到汉川市司法局,要求继续扣除李朝圣的工资还贷款,而李朝圣则向朱世振要钱。
 [b] 告状 李朝圣败诉
[/b]  李朝圣一纸诉状将朱世振告上法院,认为朱世振不当得利,要求朱世振偿还已经转嫁给他的贷款2万元,否则返还已经扣除的工资10236元。
  2002年5月,汉川市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就朱世振是否将2万元交给李朝圣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李朝圣举证称,司机范启海及工会主席秦响英均证实“没有看见当面交钱”。
  朱世振出具了汉川市委党校的证明,该校证明说:“学校财会室根据李朝圣与朱世振二位同志的要求,从2000年7月份起,在李朝圣工资中扣602.2元,当时学校领导是知道的,李也是认可了的……领工资时,都是李朝圣同志亲笔在工资表上签了字的,余款也是自己拿回去了。为此,李从来没有在财会室为扣贷款提出过异议,贷款一直扣至李朝圣同志调走的那个月为止。”
  汉川党校常务副校长周锁姣证明说,李朝圣在发工资后曾不止一次讲过,还了贷款所剩无几,拿不到几个钱了。而出纳熊凤林也证实说,2000年10月发工资时,李朝圣曾说:“我每个月来领工资,只是签个字,实际落不到几个钱。”熊凤林对他说:“你已经把贷款的钱一次拿了,现在当然落不了几个钱了。”李朝圣听后,没再说什么。
  汉川市法院审理认为,李朝圣提供了为朱世振清偿贷款10236元的证据,银行开出的凭证上明确写明“朱世振还贷款602.2元”,该还贷凭证也由李朝圣收执,李朝圣被扣款12个月间并无异议。2001年7月开始,双方就此事产生矛盾,李朝圣也没有要求朱世振出具任何借据。此后继续扣款,但李朝圣仍未拒绝。李朝圣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朱世振还贷款602.2元”的意义有正确、合乎常理的理解。朱世振虽然没有提供李朝圣收到贷款2万元的证据,但综合各种事实,法院应认定,2万元已由朱世振转付给了李朝圣,且李朝圣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朱世振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无需举证证明。现李朝圣否认收到朱世振给付的2万元,则应由李朝圣举证。
  2003年2月,汉川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李朝圣的诉讼请求;李朝圣应向朱世振支付清偿债款11443.2元(该数额为朱世振自2001年11月起偿还的贷款)。
 [b] 上诉 朱世振被判还钱
[/b]  李朝圣不服一审判决,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5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当年12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李朝圣称,朱世振提供的都是间接证据,没有提供给付2万元贷款的直接依据,因此,不能证实朱世振已经给了我2万元钱的事实。“我同意扣工资,是因为我对贷款程序有误解,认为贷款到党校后总会给自己的。”就一直没有催要,也没有提出异议。
  朱世振辩称,2000年6月22日上午,他从银行取出2万元后,交给了李朝圣。李朝圣当日向房改办交付了3万元购房预付款,这3万元中包括他交给李朝圣的2万元。而李朝圣则提供了朱世振取款交易记录,证实朱世振是6月22日下午从银行取款,并据此反驳了“3万元购房款包括朱世振的2万元”一说。
  法院合议庭认为,朱世振提供的证据中,除扣发李朝圣17个月工资还贷是直接证据外,其余证据均系间接证据,不具备排他性,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朱世振未能提供已将2万元交付给了李朝圣的直接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李朝圣的证据能充分证明他代朱世振偿还了10237.4元(重新核定的数额)。
  2003年3月14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决朱世振向李朝圣支付借款10237.4元。
 [b] 二审 朱世振再赢官司
[/b]  朱世振对再审判决不服,以李朝圣不当得利提起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朱世振的委托代理人胡泉水律师认为,再审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朱李二人达成口头协议将贷款转让,朱世振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足以证明已经交付给李朝圣2万元。虽然朱世振没有取得李朝圣收到2万元的收条,但李朝圣连续还贷17个月,工资每月仅剩几块钱却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该对此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再审法院要求朱世振出示给付2万元的直接证据,却不要李朝圣就借贷关系出示借贷合同,对证据的要求适用双重标准,明显偏袒李朝圣。
  李朝圣及其代理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朱世振提供证据说“我”于当日(6月22日)交付了3万元购房预付款,隐含其中包含朱交给“我”的2万元借款。“我”向银行查询,取得了朱世振是当日下午取钱的原始交易证据。朱世振才不得不改变一直诉称的“上午”交款之说,他前后表述自相矛盾。“朱世振举证不能,判其败诉,何错之有!”
  孝感市中院审理认为,此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应由李朝圣举证证明朱世振未给他2万元。李朝圣于6月22日付了房改办购房预付款,却说不出该款合理来源。汉川党校扣李朝圣的工资还贷款长达17个月,且扣款占其工资98%之多,李朝圣理应知道工资被扣还贷的事实,却从未表示过朱世振未给其2万元,对党校扣工资的行为也没有任何异议,在法庭上也没有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李朝圣还款的行为是对收到2万元借款的明示认可,足以证明双方转借关系成立。朱世振未向李朝圣索要2万元的借条,虽不符合财务规定,但符合情理,因为双方是上下级关系。朱世振所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已构成明显优势。至于朱世振交给李朝圣2万元是在上午还是下午,朱世振前后陈述不一致,显然是记忆错误所致,对本案不产生影响。
  2004年6月24日,孝感市中院作出此案改判,判决李朝圣向朱世振清偿债务11443.2元。
  [b]再审 李朝圣再次胜诉
[/b]  李朝圣不服孝感中院判决,提出再审申请。2005年5月,孝感中院审理认为,双方系民间借贷纠纷,李朝圣提供了党校扣其工资还贷的凭据,故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而朱世振称已将2万元交付给李朝圣,因不能提供已经交款的事实依据,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朱世振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孝感中院据此又将前次判决结果改判,判决朱世振向李朝圣支付借款10237.4元。
  朱世振对判决不服,表示将继续将官司打下去。在其委托代理人胡泉水律师的帮助下,他称取得了新证据,“足以证明李朝圣向房改办交付的3万元是在2000年6月22日的‘下午’”。
  前不久,朱世振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省高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这将是最后的判决,无论胜败,都将是最终的结局。”胡泉水说。  公司目前拥有土地储备252万平米,可供公司开发3-4年。公司在2007年下半年拿地29.74亿元,已支付12.44亿元,剩余地价的大部分均可在明、后年支付,08年地价支付的压力并不大。但公司大规模开发以及汉阳福星城地块的拆迁需要资金量较大,增发有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公司金属制品业务发展良好。虽然受钢材成本上升的影响,但公司产品涨价的幅度基本能够抵消成本上涨带来的影响,公司钢帘线的毛利率目前还略有上升,从去年的28%上涨到32%左右,钢绞线业务的毛利率也提高了约2个百分点,因此公司金属制品的总毛利率水平与去年相比,将上升约2个百分点。此外,公司增加了对钢帘线的投入力度,预计年底钢帘线的产能将从目前的6万吨提高到8万吨,这将使公司金属制品的收入在09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金属制品业务整体竞争激烈,进入壁垒较低,整体将维持一个稳定增长的态势。
  预计公司2008年、2009年增发摊薄后每股收益分别为0.53元、0.84元,对应动态市盈率分别为13倍、8倍。公司摊薄后重估净资产7.5元,有一定的估值优势,但考虑到公司规模较小,业绩受单个项目的影响较大,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小,维持“谨慎推荐”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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