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通知否生效拍卖结果 山东威海一房两拍惹争议
家住山东烟台的李建强近一年多来日子不好过。他是备受瞩目的山东威海“一房两拍”事件的当事人。对于一处房产在半年之内以同样的过程、同样的价格两次拍卖,李建强大惑不解。“我拍得的房产手续完备,符合我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我拿到了合法有效的拍卖确认书。而法院的一纸通知为啥就能给废了呢?法院不下裁定书,房产没法过户,我现在是投诉无门,不知道找谁去说理。”见到记者,一脸疲惫的李建强显得很愤怒。平生第一次竞拍
原来,2007年2月,李建强从《威海日报》上看到了一则拍卖公告,其中一件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172号的综合楼(下称172号楼),参考价为700万元的标的物吸引了李建强。公告表明,该标的物受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威海中院)委托,拍卖将于2月8日举行。考虑到自身虽是民营企业,但发展不错,李建强决定参加竞拍。
2月7日,为获得竞买资格,李建强向威海文平拍卖行缴纳了150万元保证金。2月8日,如期举行的拍卖会现场,威海中院的两名法官对拍卖过程进行监督,文平拍卖行亦对拍卖全程录了像。
“拍卖过程其实很简单。”平生第一次参加拍卖的李建强说。172号楼是当天拍卖的第一件拍品,起拍价为510.4万元,拍卖师喊了两声,没人应价。当拍卖师喊到第三声时,李建强举起了报价是511万元的牌子。此后依然没人应价,拍卖师落槌定乾坤,宣布拍卖成交,之后又宣布此次拍卖合法有效,签署的法律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李建强当天就与文平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向威海中院账户汇款200万。2月9日李建强向威海文平拍卖行电汇拍卖佣金19郾33万,3月8日再向威海中院账户电汇161万。至此,李建强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在一个月内付清了全部款项。
一纸“通知”否定生效拍卖结果
2007年4月9日,威海中院发给文平拍卖行一纸通知称:“被执行人以你公司在拍卖过程中有违规操作行为为由提出异议,经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异议理由成立,故对你公司此次拍卖结果不予确认。现通知你公司对上述拍卖标的重新拍卖,拍卖底价按评估价510.4万元确定。”这份通知硬生生否定了生效的拍卖结果,李建强无法接受。向威海中院发函,认为其无权以通知的形式确定已经生效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应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撤销,并催促其尽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李建强认为,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自己自拍卖成交时起就已经取得了该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作为买受人,自己支付了所有相关款项,事实上已经拥有了该拍卖房产的所有权。法院没有出据法律文书,再次委托同一拍卖公司重复拍卖已经成交的标的物,没有法律依据,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4月25日,文平拍卖行通知李建强:“接法院通知,2007年2月8日拍卖烟台北马路172号房产结果不予确认,现通知你带交款收据来办理退款手续,或办理手续参加定于2007年5月11日上午10时的拍卖会。”接此通知的李建强立即向山东省高院递交了申诉状。
“一房两拍”惹争议
李建强的努力,没能阻止二次拍卖的步伐。2007年7月10日,依然在文平拍卖公司,依然是172号房产,第二次拍卖如期举行。起拍价依然是510.4万元,成交价依然是511万元。拍卖过程也很相似。第一次拍卖有两名竞买人,是李建强和申请执行人王祖龙,王祖龙未应价,李建强顺利拍得。第二次还是两名竞买人,其中一个还是王祖龙。王祖龙依然没有应价,由另一竞买人以完全相同的价格顺利拍得。这样的结果激怒了李建强,“同样的过程,同样的价格,为什么我拍了不算,别人拍了就算?”诸多雷同的“一房两拍”也引起了诸多争议。焦点集中在法院否定已生效的拍卖结果应该通过什么程序?用“通知”的形式是否可行?对此,有法律专家明确表示,用“通知”的形式不行,而必须用裁定。对于生效的拍卖结果,除非是虚假,否则不能宣布无效。如发现其他瑕疵,也应由仲裁机构和法院作出裁定,才能宣布结果无效。
事件进展
据李建强透露,现在,他因没有法院裁定书不能过户,而二次竞拍得主因为没有拍卖行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也无法过户。李建强说,文平拍卖行的张淑明经理告诉他,第二次《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两份原件并没发出,就锁在拍卖行保险柜里,并有录音为证。而没有《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的二次竞拍得主是如何取得法院裁定书的呢?记者就此事的真实性求证张淑明和威海中院研究室宋光主任。张淑明没给记者明确答复。宋光表示,他对此事不太清楚,但他答应会有明确答复或情况说明给记者。
他同时表示,事件本身也会有个结果出来。2008年6月18日,李建强再次状告威海市文平拍卖公司,并将威海中院列为第三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7月8日签定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有效,被告向原告支付拍得的172号房产,要求第三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到目前为止,威海中院尚未受理此案。本报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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