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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no0105 发表于 2008-8-12 09:51

江陵男子因劳资纠纷被判敲诈勒索罪

一方是外地员工,一方是当地知名企业,在一场劳资纠纷中,自认维权的员工却获敲诈勒索罪名
杨晋山甚至决定拜一拜“关二哥”。
8月4日这天清晨,他跪在关帝神像前,磕了三个响头,又上了三柱香。
这座关帝庙位于贺兰山深处,鲜有人迹,在高耸参天的树丛之下,身高1米6左右的杨晋山更显弱小。
32岁的杨晋山陷入一场诽谤敲诈案中,指控他的,是曾经的老东家——宁夏多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多维药业)。
永宁隶属银川,一个不大的县城,而多维药业在这里无疑是一个重量级企业,公司法人兼总经理的王义,还有永宁县人大代表、银川市九届政协常委等多重身份。
杨晋山案被定性为刑事案,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杨晋山,诉讼漫长而波折,在公诉机关的诉状中,杨的罪名也几度变换。
“我是无罪的。”杨晋山坚持说。
“一个普通公民遭遇一家地方强势企业,正当维权的边界在哪里?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杨晋山,因此而言,这是个不容忽视的个案。”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江水对《新世纪周刊》说。
应聘多维药业
杨晋山,1976年12月23日生,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白马寺镇人,大专毕业之后,他被分配到当地一家兽医站工作,“也算是事业单位,但工资待遇都不好。”
干了不到一年,杨晋山离开了兽医站,开始“闯荡江湖”,先后在多家企业中工作,主要做兽医药的销售工作,“手中的客户资源渐渐多起来。”
工作之余,杨晋山还是个博客爱好者,经常在他那个注册在阿里巴巴的博客里贴些文章。
根据博客时间显示,杨晋山的阿里巴巴博客最初写于2006年3月10日。
2006年4月20日,他写了一篇名为《全国各地骗子骗术大揭密》的文章,以其自身经历讲述了一些关于防骗的经验,引起了众多博友的关注。
2006年5月初,杨晋山在畜牧人物网和中国农业人才网等网站上看到了多维药业的招聘信息,遂于5月25日前往多维药业的北京办事处应聘。
经过面试,杨晋山被录用,5月30日,他与多维药业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多维药业广东办事处添加剂部经理,试用期两个月。
进入多维药业之后的最初一段时间里,“精力都放在工作上”,杨晋山的博客发帖明显减少,偶尔贴出一些讲述自己做药品销售的经验,以及一些励志类的小文章。
那时的杨晋山,“一心想在多维药业好好干,争取在广东创出一番成绩”。他很快把妻子也带到了广东,在广东市芳村区花地大道瓦土地直街租下一处民房,“那里房租比较便宜,压力小些。”
第一封公开信
两个月的试用期尚未期满,杨晋山便感觉自己不适合多维药业工作,便于7月17日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通过传真发给公司)。
7月18日,他又遵照业务主管闻经理的指示到广东办事处办理了业务和公物移交手续。
辞职时,杨晋山向多维药业索要在应聘时被扣押的毕业证,遭到拒绝。
之后的两个月里,杨晋山几次去找多维药业,索要毕业证,以及拖欠未发的几百元工资和部分差旅报销费用,都没有结果。
杨晋山有些气愤,开始把自己的遭遇和不满的情绪写进博客里。
2006年10月8日,人在广州的杨晋山,在阿里巴巴博客上写了一篇《致宁夏多维药业总经理的公开信》,这是他博客中第一篇指向多维药业的文章。
在这篇2423字的博客文章中,杨晋山基本没有使用形容词,近乎白描地讲述了自己在多维药业应聘和离职的经过,表达了毕业证被扣的苦恼。
同时,杨晋山提出6点要求,分别是:
“1.返还我的毕业证书。2.试用期的工资及有关差旅费。3.自本人离职至今由于扣押我的毕业证书导致本人找不到工作的损失。4.由于此事给本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要求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5.本人在追讨合法权益过程中的各种费用。6.在行业媒体上公开道歉。”
杨晋山经过自己的计算,将试用期工资和差旅费定为1万元,其他精神损失费定为10万元,共计11万元,要求对方尽快支付。
“我也要找工作啊,也要挣钱养家糊口啊,也要用毕业证书啊。我耗不起啊。我已经面试过几家其他公司了,可都因别人要看毕业证书原件我却拿不出来而失败。”杨晋山说。
杨晋山将这封公开信又传真了一份给多维药业,他在文中表达了自己的期望:“尊敬的总经理(王义),我不知道您能不能看到这份传真,如果看到,请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究竟什么时候能办好我的离职手续,何时何地我才能拿回本属于我的毕业证书等。”
被捕
杨晋山没有想到,这封公开信很快得到了回复。
2006年10月13日,多维药业通过广州办事处归还了杨晋山的毕业证,并支付了他的工资。
“但对我提出的其他要求,他们拒绝了。”杨晋山说。
2006年10月后,杨晋山又在博客上写了《宁夏多维药业诚信何在》,讲述了他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一些事实。
此后不久,他又在网上搜索了多维药业公司的一些负面报道,归纳为《宁夏多维十大罪状》。杨晋山说:“就是这篇文章激怒了多维。”
2007年4月3日,多维药业向永宁警方报案。
在多维提供的报案材料中显示,“自2006年10月开始至今,杨晋山在其阿里巴巴网博客里相继发表《宁夏多维药业害人不浅》、《致宁夏多维药业总经理的公开信》、《宁夏多维药业诚信何在?》、《我的长征——坚决将与宁夏多维药业之间的反不诚信斗争进行到底》、《宁夏多维药业之十大罪状》等文章,在这些文章中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我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arno0105 发表于 2008-8-12 09:56

“此外,杨晋山打电话要求我们公司支付11万元私了费,进行敲诈,否则将在更大范围发布关于其抵毁我们公司的言论。其行为已经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恳请贵局(永宁县公安局)依法办理。”

《新世纪周刊》获得的多维药业的总经理王义接受警方询问材料中显示,对于杨晋山的言论,王义认为:“是给我公司虚构捏造的,是不属实的和极不负责任的的言论。”

而杨晋山在自辩书中称,同年的4月9日,多维药业法务部的刘兆鹏还在与他就赔偿问题进行电子邮件的往来。“主要是协商赔偿费的具体数额。”

杨晋山回忆,2007年4月10日,刘兆鹏打电话给他,说经过商量,企业同意赔偿,但数额从最初的11万元调整为6.5万元,要他4月12日到北京办事处签署并公证赔偿协议。

2007年4月12日上午10时左右,杨晋山应约来到办事处。他对《新世纪周刊》回忆,刘兆鹏领他进会议室,拿出准备好的协议文本给他看,并说:“老板不知道我们达成的协议是6.5万,还以为是最初的11万元。”

“他说他有权按11万元支付,但要我给他1万元好处费。并说由于协议上的金额不符,就不用签署了,更不用公证了。公司为了方便,已准备好了现金,我只要写张收条就行了。”杨晋山坦言,看到11万现金就在眼前,也就相信了刘兆鹏的说法,收下钱,并写了一张收条。

这时,刘兆鹏借故离开办公室,没过3分钟,千里之外的永宁警方便闯入办公室,将杨晋山拘捕。事后有银川当地媒体称:“永宁县公安民警神兵天降。”

    要求赔偿成了敲诈勒索

“杨晋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现金11万元,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的李琦说。

在开庭审理中,杨晋山的辩护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江水认为,多维药业在劳资纠纷中存在违法行为,杨晋山发表的言论文章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范畴,并无任何违法行为。杨晋山所发表的文章除涉及自己的维权过程之外,其他的都是从其他媒体搜集、转载,这些文章的内容早已公开,所涉及的事实并非多维药业的“隐私”、“把柄”和害怕公之于众的事件,不可能成为敲诈的条件。

“杨晋山与多维药业一直协商解决劳资纠纷,并最终达成了6.5万元的协议,而且意图通过公证这一合法途径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证明杨晋山并非强行索要。”赵江水对《新世纪周刊》说,整个案件中,有一个关键的证据,就是杨晋山和多维药业法务部刘兆鹏的电子邮件往来,“能够证明双方是在进行协商”。

本刊从警方卷宗中获得了这些电子邮件的影印文本,在2007年4月4日,刘兆鹏这样对杨晋山写道:“今天我刚和老总说过了,老总让我和你商量一下,看能不能推几天,这几天事情太多也很棘手,如果可以的话下周三一定把协议签了,并且同时把钱给你。这是老总的原话。不知道你愿意吗?希望你考虑一下,也多体谅我们的难处,谢谢!”

同一天的另一封邮件中则这样写道:“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和你协商,我们前期已经达成了很好的共识,这是值得高兴的事情,我想我们一定会有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至于提出10万元精神损失费是否过高,这可以由法院来裁定。”赵江水说,中国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支持当事人可以就精神损失提出诉讼主张且没有上限标准,当事人可根据个人情况提出自己认为合理的主观赔偿标准。

“以当事人要求赔偿的费用过高作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判断标准显然不符合常理,如此定论没有法律依据,属典型的主观归罪。”赵江水说。

赵江水还坚持认为,在公安机关控制了抓捕现场后,杨晋山根本拿不到赔偿金,多维药业支付11万元并非受到恐吓,而是为了配合公安机关诱捕杨晋山,支付的11万元与杨晋山发表文章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另外,永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杨晋山接受这样的审判是不公平的,他是无罪的。”赵江水说。对此,永宁县法院的说法是,“被告人杨晋山实施犯罪行为地虽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但其犯罪行为损害结果地在本院管辖区内,故本院对此案具有审判管辖权”。

王义和他的多维

身为多维药业法人兼总经理的王义,在当地是知名人士。在银川政协的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的“委员风采”一栏中,有着对王义的介绍:“男,汉族,1970年6月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阿左旗人。大专文化,制药工程师。现任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永宁县人大代表,银川市工商联副会长,自治区工商联执委,银川市九届政协常委。”

1996年,王义开始组建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1998年成立了宁夏民族药物研究所,致力于民族藏药的研制开发,2000年新建了宁夏多维泰瑞有限公司,开始进入兽用抗生素行业。

原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来多维药业参观视察之后,在2000年度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上给予多维药业生产的洁白胶囊较高的评价。

王义的这家企业很快被评为银川市重点保护企业。

2006年1月8日,银川晚报题为《市政协委员王义 ——发展非公经济创造中国药业奇迹》报道称,“他(王义 )在政协常委会和各种调研视察中,积极参政议政,多次认真撰写委员大会发言稿,就发展银川市非公有制经济建言献策,引起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走进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白色的墙壁上,挂着宣传标牌:“创造社会财富,服务健康事业”、“观念是资源,意识是资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工作、学会创新??”、“人为企业之本,我为企业贡献”等等。这些都是总经理王义亲笔所书。

王义经常说的一句话是:“做企业,就是做人,只有做好了人,企业才能做成功。”

2000年,多维药业实现销售收入3814万元,创税达189万元,资产总计达到1.06亿元。“宁夏自治区政府及各级领导给予了公司充分的肯定与大力支持,将之列入自治区21家非公有制重点保护企业。”

2007年5月24日,银川市社科联在全社会组织开展银川市投资创业先进人物推荐评选活动,永宁县委宣传部推荐的投资银川先进人物是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义。

在官方的口径中,“被推荐的这些先进人物都是在我市(银川市)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巨大成绩的优秀人才 ”。

几经变化的罪名

多维的报案让永宁公检机关非常重视。

2007年9月14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字(2007)第88号起诉书指控杨晋山犯敲诈勒索罪,向永宁县法院提起公诉。

永宁县法院受理后,杨晋山提出管辖权异议。“我被捕是在北京,发博客是在广州,怎么说也轮不到永宁法院来审判我。”杨晋山说。

2007年9月26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

2007年10月11日,永宁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晋山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向永宁县法院提起公诉。

杨晋山不能认同这样的定罪。他在自辩书中提到,“(发表在其博客上的内容)是根据本人亲身经历所写,还有的则是转摘自权威媒体和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的公告??其大部分内容早已见诸于媒体,根本不是不为人知的‘隐私’”。

杨晋山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以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如果不是虚伪事实,则不可能构成犯罪。

2007年11月4日,永宁县检察院决定撤回对杨晋山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起诉。

此时杨晋山身在看守所,还没来得及松一口气,2007年11月8日,永宁县检察院又再一次以敲诈勒索罪向永宁县法院提起对杨晋山的公诉。

永宁县法院受理后经审理作出(2007)永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以杨晋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杨晋山不服,提出上诉。

2008年2月22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银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永宁县法院作出的(2007)永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发回永宁县法院重新审判。

永宁县法院于是立案,但这时,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却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08年3月4日决定撤回起诉。

检察院一次次撤诉又一次次公诉的同时,杨晋山依旧被关在看守所里。

2008年4月21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又以永检刑诉字(2008)第36号起诉书指控杨晋山犯敲诈勒索罪,再次向永宁县法院提起公诉。

永宁县法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琦出庭支持公诉,“因本案案情复杂,2008年6月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我能获得清白吗”

2008年6月23日,永宁县法院一审做出判决:“杨晋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在这次一审判决的判决书中,确认了杨晋山与多维药业之间多次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进行联系。“杨晋山电子邮箱中刘兆鹏发给杨晋山的协议文本,证明双方已达成了6.5万元解决问题的意向。”

“2007年3月,多维药业公司委托公司驻北京办事处法务部的刘兆鹏与杨晋山就停止发表文章和补偿问题进行协商,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了以6.5万元解决问题的意向,刘兆鹏也草拟了6.5万元的协议文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杨晋山,杨晋山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答复,表示同意,并多次催促多维公司签署协议付款,但多维药业公司一直未和杨晋山签署协议。”永宁县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

“2007年4月4日,多维药业向公安机关报案。4月12日,被告人杨晋山应约到多维药业公司北京办事处领取该公司支付的11万元现金后,被永宁县公安局抓获,所得赃款被查扣,现已发还多维药业公司。”永宁法院确认,这些都是事实。

永宁县法院认为,“杨晋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在互联网上转载、发表不利于他人的文章言论为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现金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4.5万元犯罪数额的认定,判决书指出:“双方产生了劳资纠纷,杨晋山为解决纠纷,求得赔偿,虽然在个人博客中发表了多篇不利于多维药业公司的文章,并最终收取了多维药业公司的11万元,但毕竟双方就劳资纠纷的解决进行了多次协商,并达成了6.5万元的意向性协议,尽管双方未签署协议,协议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但支付6.5万元解决纠纷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是杨晋山强行索取,非法占有,因此,应将6.5万元从11万元中扣除,不做犯罪数额认定,被告人敲诈数额应当认定为4.5万元。”

宣判后的第10天,即7月3日,杨晋山被取保候审,走出了羁押长达14个月的永宁县看守所。

杨晋山70多岁的母亲,身体不好,“我没敢告诉她。”杨晋山说。他的妻子,现在广州一家公司做电子销售员,月收入2000多元。这一年多来,杨晋山的官司,让这个家庭更加困难。

对于现在的审判结果,家人和一些朋友都来劝他,“好歹可以不用坐牢了,就算了吧,再上诉还要花钱花精力。”“ 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了,就算有一天,真的给你昭雪了,你或许也感觉不到期望的那种轻松和喜悦。”

但杨晋山不服,他决定上诉,“现在是不用坐牢,但毕竟还是有罪之身,我不能背着莫须有的罪名一辈子,我要清白 ”。

8月3日,他的上诉已经得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8月13日中院二审将第一次开庭。

“我真的没有钱了,再请律师,全得四处借债了。”杨晋山坐在沙发上,弯着腰,低头抽烟。

一旁,他一审时的律师赵江水有些激动:“一个普通人,遭遇一个地方的强制企业,维权成为一个困难的事情,公权力有可能在复杂的关系网下被寻租,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杨晋山,每个人都可能会遭遇类似的问题,我们在为他辩护,在追求公平和正义,实际上是为我们自己。”

此时,杨晋山直起来腰,手里捏着快要烧尽的烟,焦虑地问:“你说,我这事,还有获得清白的那一天吗?”

三笑琴言绫 发表于 2008-10-7 13:03

多媒体电脑共享器的特色-电脑分身卡的优越性

[align=center][size=4][color=blue][b]电脑共享器简介/多媒体共享器的特色/电脑分身卡的优越性[/b][/color][/size][/align][table][tr][td][size=3]共享器简介
共享器的工作类型分分为:系统型、高档型等。[/size]
[size=3]  共享器工作时的放置方式主要有:盒式、机架式、掌上型、桌上型、线机一体、台式等。[/size]
[size=3]  共享器的产品特性:[/size]
[size=3]  产品特性指共享器除了本身应具有的最基本的功能外,所具有的产品的其它特性,如:
  两套键盘,鼠标,显示器共享一台电脑主机或服务器;
  六套键盘,鼠标,显示器共享一台电脑主机或服务器;
  支持八台电脑共享一套或多套不同的软件加密狗;
  支持六台电脑共享一套或多套不同的软件加密狗,支持六台电脑共享一台打印设备;
  不单只是将计算机模拟RGB讯号复制到几台屏幕上,还能将高分辨率的视频讯号延长到65m远处。[/size]
[size=3]  共享器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size]
[size=3]
多媒体共享器的特色
多媒体共享器是一个硬件,有了它再加上一些简单的外围设备(一个键盘、一个鼠标、一台显示器)
再配上我们的MMU控制软件,就可以将一台主机的资源分配给其它用户使用,每个用户都可以独立的工作互不受影响,每增加一个用户需要用到一个“多媒体共享器”。
使每位使用者如同拥有一台计算机。最多可以达到七个用户同时使用。
一台电脑多人使用,每增加一个用户只须增加一台显示器和一套键盘鼠标就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终端,多用户可同时使用互相独立,跟单独使用一台电脑没有任何差别。.该设备使用了现在世界最新的(Multi-user Sysetm)技术,主要适用于WindowsXP和Windows2000。并且该设备可在现在电脑上增加。由于计算机的发展,新一代算机资源充足,在使用过程中大量的系统资源一直处于闲置浪费状态,特别是超线程的P4架构,利用率不到10%, 这套解决方案就是为了将浪费掉的资源优化整合、充分利用.可以节省硬件投资50%.[/size] [siz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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