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楓言楓語 发表于 2008-8-12 13:30

祭祖引燃山林 赔钱还获徒刑

回乡祭祀父母,结果引发山林火灾。近日,京山法院以被告人江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今年2月21日下午,家住京山县雁门口镇某村的江某(男,52岁)前往湖北省太子山林场管理局雁门林场金家山给其父母上坟,在燃放鞭炮和烧纸时,不慎将周围的茅草引燃,因风势较大,江某用柏树枝扑火未果,便逃离现场,造成火势蔓延,烧毁马尾松、枫香、柏树、杉树等林木。经勘查,过火面积达12.34公顷。事后,江某赔偿了被害方雁门林场经济损失1.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因过失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能认罪,且能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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