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城区低收入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城区低收入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对象登记情况予以公示如下: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拥有城区非农业户口;
2、无房户或家庭现住房(指自有房屋)人均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年收入在5798元以下;
4、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房改房,未参与集资建房或未购买过政府安居房(指复州花园、德政园住房);
5、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中,除应同时具备以上1、2、4、5条以外,且符合我市最低收入家庭标准,即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800元以下的,在未申购到经济适用住房之前,也纳入到本次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范围内。
未纳入到本次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范围的对象转入轮候阶段。
如对上述公示对象存在异议,请予以举报。
举报电话:3221977
办公地址:仙桃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局(沔阳大道老邮局旁)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