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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由 linbaoliang2 于 2008-10-23 11:14 解除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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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爱 别以为我只会追逐风 追逐未来 即使汗水淋漓 我也希望阳光能射透我热情的心 自信这圣洁的曙光会助我胜利
☆_☆__彼岸花开开彼岸,__☆_☆________☆_☆__奈何桥前可奈何.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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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地人口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

关于外地人口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商品房销售,拉动内需、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指导思想,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6月1日起,我市城区实行购买商品住宅直接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申办范围。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购房者1996年10月7日以后签订合同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区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不包括经济实用房、安居工程住宅、办公及经营性用房。

商品住宅区域应在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七个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常青花园、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汉强、东荆派出所辖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含托管的江夏区五村一委)。

第二条 申办条件。凡户籍不在上述区域范围内,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风扇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以内的武汉市城区常住户口。

购房者申办入户后,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出卖商品住宅,外地承购者不再享受购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待遇。

第三条 申办手续。凡购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原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婚姻证明;购房地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入住证明;入户地派出所意见。

第四条 申办程序。购房申办户口人员从市公安局户政处领取《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供所需证明件,市公安局户政处受理审批。十个工作日内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申办人员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办理了“蓝印”户口的,符合上述条件,可按照本办法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武汉市购买商品住宅申办城区户口(“蓝印”)实施办法》(武计社[1997]167号)停止执行。


                 武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武汉市公安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外地人口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

关于外地人口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商品房销售,拉动内需、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指导思想,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6月1日起,我市城区实行购买商品住宅直接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申办范围。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购房者1996年10月7日以后签订合同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区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不包括经济实用房、安居工程住宅、办公及经营性用房。

商品住宅区域应在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七个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常青花园、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汉强、东荆派出所辖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含托管的江夏区五村一委)。

第二条 申办条件。凡户籍不在上述区域范围内,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风扇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以内的武汉市城区常住户口。

购房者申办入户后,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出卖商品住宅,外地承购者不再享受购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待遇。

第三条 申办手续。凡购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原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婚姻证明;购房地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入住证明;入户地派出所意见。

第四条 申办程序。购房申办户口人员从市公安局户政处领取《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供所需证明件,市公安局户政处受理审批。十个工作日内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申办人员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办理了“蓝印”户口的,符合上述条件,可按照本办法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武汉市购买商品住宅申办城区户口(“蓝印”)实施办法》(武计社[1997]167号)停止执行。


                 武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武汉市公安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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